货贸实务问答系列
发布日期:2016-10-20

问:我单位为大型机器出口公司,于2013年接到印度A公司订单,签订合同后,进口方印度A公司委托香港另一公司B公司向我单位付款80万美金(印度A公司与我公司订立第三方付款协议),我公司随后办理结汇手续。因印度A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经与我单位协商好要求退货退汇,A公司要求将退汇款项退至以A公司名义开立的其他账户,请问可以按A公司的要求办理吗?

答:不可以。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贵企业所收的货款是香港B公司付的,所以应按规定原路退回给香港B公司。

问:我公司要收客户的外币,请问一下这个外汇备案流程是什么?我公司暂无进出口经营权,要先办理进出口经营权吗?

答:你公司应先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之后持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问:我司向香港一公司采购材料,能否直接向香港公司的美国总公司付汇?遵循了“谁进口谁付汇的原则”。

答:应该按照合同规定办理。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条相关规定:“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问:我公司于2013年11月预收国外客户货款8万美金,于2013年12月报关发货7.8万货物给客户,余款约定在下一单采购时使用。但是后续一直没有采购。现在客户要求终止合作,退回余下的2千美金。请问:我公司应该怎么操作?需要办理哪些手续?谢谢。

答:(1)如果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或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含)以内,可凭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直接到银行办理。(2)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或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规定办理退汇的,应当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再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登记表》到银行办理相关退汇业务。

问:请问我公司需付货款至台湾,交易币种为美金,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为去年3月份,因故未能及时付款。现需申请延迟付款,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付货款及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和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在效期内发生的预付货款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都应当在货物进口或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付汇或进口日期等信息。如企业超过报告时效未在监测系统报送的,可携带相关资料到外汇现场报告。

问:A为一般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给境外客户B,以美元报关出口,收款是由B的境内子公司C直接转人民币给A,请问这样操作是否允许?

答:不允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条相关规定:“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因此,A企业的货物报关出口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从境外B公司收回出口货款。

问:国外客户2014年11月付货款时多付了钱,境内企业并没有做预收款登记,现在国外客户要求将多付的钱退回,应如何操作?

答: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或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规定办理退汇的,应当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再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登记表》到银行办理相关退汇业务。

问:我单位预收出口货款后如未能在1个月内报关,需要在贸易监测系统里做主动性报告,请问如何办理?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B类和C类企业在分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汇或付汇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日期或预计进口日期、预计出口对应的预收金额或预计进口对应的预付金额等信息。企业未在货物进出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问:我公司计划向日企采购一套模具,价格近30万美元。模具存放在日本,以后我公司从日企购进由此模具加工的半成品。请问:我公司如何支付模具款近30万美元?有哪些外汇监管方面的事项应该注意?

答:1、如你公司与境外公司没有关联关系,模具的物权归你公司所有,虽然模具不过境,支付的模具款申报在货物项下,按货物贸易管理;2、如果双方存在关联关系,而且持股比例在10%以上,按资本项下投资管理。

上述关系确定之后,带着合同分别按货物和资本在银行购汇支付。

问:我公司委托供应链公司代理进出口业务,报关单上对方是经营单位,我方是收货单位。请问我方该如何直接付汇?为何只能由经营单位支付,请问有法规依据么?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汇局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贵企业委托供应链公司代理进出口业务,应由供应链公司办理收付汇手续。

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出委托方。


支行搜索
请用我们的寻找支行功能,随时联络我们各支行
支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