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公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电子银行章程
发布日期:2025-01-27
第一条 为更好地向客户提供安全、便利、高效的金融服务,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开办对公电子银行业务,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对公电子银行业务,是指本行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为客户建立专用网络等方式,向客户提供账户管理、支付结算、投资理财、电子票据等离柜金融服务。对公电子银行根据渠道不同可分为企业互联PC(企业网上银行)、企业互联APP(企业手机银行)、企业互联微信小程序、银企直联等。
第三条 凡在本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信誉良好的客户均可申请使用本行对公电子银行业务。本行有权根据相关资格审查要求对客户资格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客户的申请。
第四条 本行、对公电子银行客户及对公电子银行交易的其他参与方,均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章程。
第五条 客户可在本行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签约,部分电子银行业务也可通过电子渠道自助办理签约。客户办理电子银行签约等业务时,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与本行签订服务协议,包括纸制协议以及电子版协议等。
客户所提供资料和信息变更后,应及时通知本行进行变更。因客户未及时更新资料和信息,导致本行无法提供对公电子银行服务,或提供时发生任何错误的,浙江农商银行系统不承担责任,客户不得将此作为取消交易、拒绝付款的理由,并应承担相应责任。客户所提供相关证件有效期已过期的,应及时通知本行进行更新,未在合理时间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本行有权暂停或终止为客户办理相关对公电子银行业务。
第六条 本行对公电子银行客户身份认证方式(以下简称认证方式)包括短信验证码、登录密码、交易密码、云证书密码、数字证书介质密码、生物识别以及其他可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方式。数字证书介质是实现数字证书认证方式的物理载体,如USBKey、蓝牙Key、SIM盾等。本行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类型的不同,提供不同安全策略或身份认证工具。
第七条 本行根据不同的签约状态、认证方式和申请项目,为对公客户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八条 本行对使用客户的身份标识(包括账户账号、签约客户号、签约手机号等)并按照客户在本行设定的认证方式通过身份验证的对公电子银行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又称指令)作为该交易的合法有效依据。
第九条 客户办理对公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本行有关交易规则,并根据交易提示进行正确操作。客户在办理对公电子银行业务中遇到问题,可向本行指定的客户服务渠道咨询,也可至营业网点获得帮助。
第十条 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在账户支付能力范围内进行支付,账户状态应正常,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行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电子支付指令,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第十一条 客户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满前,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应及时登录企业互联或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客户应妥善保管身份识别标识和身份认证信息或介质,不得公开或告知他人。客户应对使用其数字证书及密码进行的业务操作负责,如忘记或泄露密码,丢失安全证书介质,应及时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重新申领、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等手续。因客户遗忘或泄露上述信息并未及时办理上述手续造成的风险和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客户使用对公电子银行应注意防范风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公电子银行密码(如登录密码、交易密码、查询密码、证书介质密码)或签约证件号、账号、签约客户号、签约手机号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利用木马病毒、钓鱼网站、假冒短信、假冒电话等手段获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二)客户安全证书介质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证书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三)客户的手机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手机银行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客户更换手机号时,未将以原手机号开通的手机银行服务取消,当该手机号被电信运营商发放给其他人时,可能造成客户的账户信息泄露等情况。
(四)在办理对公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企业营业执照、预留银行印鉴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签约或修改对公电子银行业务,并可能因此发生账户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等情况。
(五)客户使用设备的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客户端软件未及时更新或安装补丁程序,可能导致客户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后果。
第十四条 客户有义务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对公电子银行。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妥善保管与办理对公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如企业营业执照、账户信息、身份证件、安全证书介质等,不得交给他人或非授权人员保管,不应在不信任的网站、APP或其他场所留下账号、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操作用户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二)保护好对公电子银行密码、证书介质密码等重要信息,不应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也不应在计算机和手机上记录或保留。
(三)在任何情况下,本行都不会向客户索要任何银行密码的内容。当他人(包括银行工作人员)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时,请务必不要提供。涉及引导客户打开页面链接并要求输入对公电子银行密码或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账户的,应保持警惕,仔细辨认信息真伪,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596、96596或至营业网点查询。
(四)在使用对公电子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在完成交易后,应及时退出对公电子银行系统。使用客户证书的,要将安全证书介质从计算机上及时取出并妥善保管。
(五)不要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对公电子银行,变更手机号时,应将原手机号签约开通的对公电子银行、短信等服务取消。
(六)避免使用与操作用户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或字母)作为密码;办理对公电子银行业务的密码应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如账户密码、其他网站会员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对公电子银行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安全证书介质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做到经常更换。
(七)使用安全链接登录本行官方网站或官方认可的渠道办理对公电子银行业务,使用官方渠道下载企业互联APP,不应通过其它网址、号码或链接等非安全渠道接入对公电子银行渠道。
(八)对所使用设备的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客户端软件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及时更新系统或安装补丁程序等)防范操作系统软件漏洞风险、电子设备中的病毒等,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
(九)客户应经常关注银行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对公电子银行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本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指定账户。客户如有疑问,应到本行营业网点或通过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596、96596进行查询。
(十)应充分了解收款人身份的真实准确性,不向陌生账户或涉嫌赌博、诈骗等非法活动的账户转移资金。客户通过本行对公电子银行进行资金划转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相关规定,并保证付款用途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谨防被骗。
第十五条 因本行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或法律法规规定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客户账户资金损失由本行承担相应责任。
因客户泄露交易密码等,或未尽到防范风险与保密义务,或因客户引起的其他原因导致客户损失的,本行不承担责任。
因客户泄露交易密码或蓝牙Key等安全认证介质保管不善、未尽到防范风险与保密义务导致客户损失的;由于客户手机越狱、手机Root、下载安装其他软件、访问其他网站等过程中含有病毒、木马程序或其他恶意程序,威胁客户终端设备信息和数据安全而导致客户损失的;或因客户引起的其他原因导致客户损失的,本行不承担责任。
不可预测、不可控制因素及不可抗力等不可归因于本行的情况而导致客户损失的,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客户办理签约信息变更以及对公电子银行注销等业务时,须携带有关资料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其中部分业务也可按约定通过对公电子银行自助办理。
第十七条 客户办理对公电子银行业务,须按对公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更,本行将通过营业网点、公告等适当方式提前通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十八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本行有权暂停或终止对客户的对公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索权:
(一)客户申请开通或使用对公电子银行业务时提供了伪造或虚假的信息;客户利用对公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其他非法目的,利用对公电子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二)发生不法分子假借客户身份盗用对公电子银行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三)客户涉嫌从事洗钱、非法集资、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行为,并拒绝配合本行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或经尽职调查仍无法排除相关嫌疑的情况。
(四)客户涉嫌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用户信息及其对公电子银行身份认证介质。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另有规定的情况。
第十九条 本行有权基于反欺诈的目的或外部行政机关的要求监控客户通过本行对公电子银行从事的操作及交易。
第二十条 本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对公电子银行业务功能及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升级或调整,并采取网站公告、交易提示等适当方式告知客户,客户应按照升级和调整后的业务功能或交易规则办理对公电子银行业务。
第二十一条 客户使用对公电子银行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本行其他业务的,须同时遵守与该业务相关的章程、协议或交易规则;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第三方的,还应同时遵守第三方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客户在办理对公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无法获得对公电子银行服务时,可致电本行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596、96596或到本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或咨询。
第二十三条 客户在办理对公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相关服务协议的规定与本行协商解决。客户在任何情况下不应攻击本行对公电子银行系统,不应诋毁、损害本行声誉,本行保留在此情况下向客户追偿一切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双方在履行本章程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行制定、修改并解释。本行如对章程进行修改,将提前30日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适当方式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通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在通告期,客户若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本行对公电子银行的,可办理注销手续。通告期满客户未注销的,视为同意接受对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电子银行章程》相关内容同时作废。